为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激励政策
第一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类企业,从投产开始,前三年缴纳的形成区可用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缴纳的形成区可用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50%奖励,奖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二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者,从投产开始,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由区财政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如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其缴纳的增值税由区财政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40%奖励。
第三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三产类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第一条政策;形成区可用财力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四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在按上述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满以后的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由区财政再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建筑、装饰、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等特殊行业,年形成区可用财力1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奖励,后二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六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其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首次达50万元/年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的10%奖励;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首次达100万元/年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的15%奖励,其奖励对象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凡来我区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销售农产品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或形成区可用财力在15万元以上的,分别享受第一条至第六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纳税,核算地在我区,在区外生产经营的挂靠和联营企业,分别享受第一条至第六条优惠政策(联营企业中原区属企业的存量部分除外)。
第九条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期满的规模内企业(含老企业),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在足额纳税和年度税收连续递增的情况下,对形成区可用财力超上年基数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凡商贸(服务)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已签定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如达不到30%的,可按下列比例予以减交企业所得税:
新招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100%×2
第十一条 凡来区投资规模较大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困难的企业,可采取租用土地、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放开外商来区投资领域,拿出优势企业、资产、项目合资、合作,可采取品牌买断、设备入股等多种形式,并不受股权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逐步实行来区企业由设立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按大类核定工商登记,允许债权转股权登记,注册资本不论多少,都可以注册,凡境外投资占合资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下的,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鼓励区外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改造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公益性事业。
第十五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以项目定政策。
二、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我区急需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对区属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由区政府发给特殊津贴。
第十七条 凡我区急需且专业对口的,被区属企业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和辞职来我区领办企业者(工业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或三产营业额300万元以上),可实行行政或劳动关系代理。
第十八条 凡落户我区工业企业5年以上,连续三年内累计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达到150万元,其它企业连续三年内累计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达到200万元的企业投资者,可照顾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子女到区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 贡献特别显著的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者,经研究可到区有关单位或部门任职、挂职。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对区街经济发展作出突出成绩、贡献较大者,区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三、其他
第二十一条 凡来我区投资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允许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只交办证工本费,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私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三产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可申报区级技术改造贴息、科技三项经费、三产引导资金支持。对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帮助争取省财政技改贴息和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及规划设计补贴,帮助入园区的企业以土地抵押。按揭贷款,以土地证质押进行信用贷款。
第二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对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要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的客商都可代为办理工商、税务、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证照。
第二十六条 对来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实行政务公开、内部会审会签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内部协调,千方百计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 党政干部为本区引进资金、项目做出贡献的,除依照规定进行奖励外,年终作为评优评先参考条件予以优先;对特殊贡献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重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投资兴办企业"包括租赁、承包、兼并、控股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和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合资合作。
第二十九条 西湖镇招商引资执行本规定,招商引资奖励财政列支部分由镇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狮子山区招商引资加速发展若干规定》(狮发字[2000]30号)、《关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实施意见》(狮发字[2000]31号)、《关于狮子山区招商引资加速发展的补充规定》(狮发字[2001]13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开发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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