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或抵免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向我方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外商投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新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新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
9、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11、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免征农业特产税。
12、对从事农、林、渔、牧、能源、通信、交通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免征房地产税3年。
13、对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重大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微利公益事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收购、控股铜陵市国有企业,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14、外商直接投资达10万人民币的,给予其亲属二名或员工一名农转非指标,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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