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引进区外资金、设备、知识产权、专利等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各类企业或引荐客商租赁、承包、兼并、控股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为区引进财源、争取资金的中介人,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热心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所有人士。
第二条 为我区引进独资工业类项目的中介人,该项目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竣工投产后,以货币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货币资金总额的0.5%~3%奖励;以设备等其他资产投入的,按评估后的到位资产总额的0.5~2%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三条 为我区引进合资、合作工业类项目的中介人,该项目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引进到位资产总额的1%奖励,奖金可由我方合作单位和区财政各支付50%。
第四条 引荐客商在我区注册、纳税,在区外生产经营的挂靠或联营企业,以及由客商在我区兴办非工业性企业的中介人,按引荐企业一周年所形成的区可用财力,视具体情况,按1%-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五条 引进区外资金来我区的中介人,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利息率不超过银行同类同期利息率, 按资金总额的0.5%~1%奖励,奖励可由资金使用单位报主管机关核实后,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特殊资金引进以协议标的奖励。
第六条 引荐区外客商来我区兼并或控股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中介人,按兼并或控股新注入该企业资产总额的1%奖励。奖金可由被兼并、被控股单位列支。
第七条 引荐区外客商来我区租赁、承包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中介人,按租赁、承包费的1%~3%奖励。奖金可由被租赁、被承包企业在租赁、承包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为我区争取到可长期无偿使用的资产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产总额的1%-5%奖励。奖金可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九条 为我区引进财力的,对中介人按区所得实际可用财力部分的1%~3%比例奖励,由区财政列支。争取到无偿拨款的奖励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引荐资金项目(引财)过程中, 引荐单位(人)应向区开发办填报引资项目(引财)登记表,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经区开发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定,按本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兑现。从本区范围内企业(不含辖区省部属企业)引财和已享受分税制政策的西湖镇、四个街道从辖区企业引财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引荐资金项目成功的标志是工商注册登记、投资方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企业正常纳税。引进资金项目(引财)后,引荐单位(人)应于当月向区开发办提供有效资金或引财证明文件:
1、引荐资金项目的引荐单位(人)须提交;
⑴引荐项目登记表;
⑵由投资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具有法律公证的有效证明;
⑶由合资、合作的我方企业出具的有效证明;
⑷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⑹企业纳税证明。
2、引进可用财力的引荐单位(人)须提交:
⑴引财登记表;
⑵税务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⑶完税证、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设备等资产来区兴办的项目形成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中介人,除上述奖励之外,另给予一次性重奖。有特殊贡献的,照顾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子女到区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区机关工作人员招商引资所兑现的中介奖励原则上一半作为本部门的招商引资经费,另一半用于个人奖励。对其他中介人的奖励全部归个人所得。
第十四条 西湖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开发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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