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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21 14:50:29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独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独利年度起,第一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部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五年(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八)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超过6000万美元(含6000万元美元)或新增注册资本额超过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含50%)条件之一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减免税的办理按税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二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的投资。

  (一)新批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这日起五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属第一、第二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属第三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奖励;软件设计开发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鼓励来我市兴办环保、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以及与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相关联的铜加工、电子、精细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和项目。对上述各类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的上,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三)外来投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实施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形成产业基地有重大作用的,对项目研发直接费用,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列入科技三项费用,实行“以奖代补”。

  (四)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改造,其项目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贴息政策。

  (五)外来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治污投入400万元以上的,从污染治理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留在我市再投资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税后利润再投资合计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对企业奖励;税后利润再投资合计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对企业奖励。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兴我市企业资产重组。

  (一)资产重组后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资产重组后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绘制的新增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20%给予奖励;

  (三)资产重组前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重组后亏损弥补按税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

  (一)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按50%由财政安排相应的专项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承担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项目的,从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用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该产品或项目的发展。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的特种行业,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一步实行快捷、高效、优惠的供地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的建设项目,凡手续齐备、资金到位的,保证按时用地,按量供地;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手,保证其按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行一事事议,优惠供地;

  (四)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的建设项目用地,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按低限收取土地出证金;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工业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一次性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采取一次核定、按照协议交款期限分期付款。外来投资者投资嫁接改造我市工业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和市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如有政策交叉情况,外来投资者可就高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计委和市外经贸局根据本规定制定操作规程;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条款兴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摘自2003年9月9日铜政[2003]30号文件)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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