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2003]2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旅游业是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的朝阳产业。我市旅游资源比较丰富,发展中转旅游和特色旅游的潜力很大。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旅游业的开发力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外、市内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直接投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发我市的旅游业,鼓励投资的重点是:
①、四星级以上饭店(酒店、宾馆、度假山庄等);
②、体现铜文化特色的景区、景点及相关旅游产品;
③、能够充分发挥我市“两山一湖”北大门优势的中转旅游项目;
④、以铜工艺品、铜纪念品为主要内容的旅游商品的开发;
⑤、其他有特色的自然资源及人文资源的旅游开发项目。
二、投资人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我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投资人所需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款,原则上在三年内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可延长至五年。
四、投资人投资开发旅游道路等项目,若是有条件实行封闭收费的,可以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取得该道路一定年限的收费经营权。若无法通过收费获利的道路项目,投资人可申请就地或易地受让一定数量国有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作为回报。
五、对在农村抛荒土地上投资开发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它旅游项目的,实行以项目定政策,享受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优惠。
六、投资人投资兴建星级饭店及旅游定点餐馆,用水价格给予政策优惠。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宾馆)的,用水比照工业用水价格收费。投资兴建三星级饭店(宾馆)的,用水比照经营性用水价格收费。
投资兴建五星级饭店(宾馆)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权限内一切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电、气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分类执行优惠政策。
七、投资人投资兴建或改造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和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度假村(或休闲中心、俱乐部等),可申办特色娱乐项目,试办以海外游客为对象的奖励性旅游活动。
八、投资人投资旅游车辆的,在旅游淡季时,可按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报停期间免收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规费。
九、投资人投资开发铜工艺品、铜纪念品,市旅游发展资金每年专项安排20-30万元,优先用于投资人对铜旅游商品开发创新的投资人。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市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全市三产引导资金同意安排,同时按1:1比例配套省级以上旅游专项扶持资金。投资人投资兴办有特色的重点旅游项目,可以向市财政、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扶持。
十一、投资人可以投资开发我市已发布的旅游招商项目,也可以申请投资自行确定的项目。
十二、投资人可以购并、承租或控股我市现有的国有、集体、个体旅游企业或景区、景点。
其中国有资产的出售或出租价格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以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承租景区景点可达30-50年。
十三、投资人在我市投资开发旅游业,同时享受我市进一步扩大开发开放,鼓励外来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公共政策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旅游商品生产、加工和兴办其它旅游企业的,同时享受该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十四、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投资人来我市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时,应当竭诚为其提供快速、高效、方便、优质的服务。投资人对此类服务如有不满意的,可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市人民政府及时从严处理。
十五、对为旅游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人员,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全市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十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5880390 E-mail:tltbzs20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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