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区外资金来我区兴办的企业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直接作用的中介人,具体为:
1、新办企业及中介人。
2、收购、兼并区属企业的企业及中介人。
3、引进资金增加区内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企业及中介人。
4、招商引资进入园区的按园区政策兑现。
二、对企业的奖励
1、对新办企业,自投产起,其税收形成区财政可用财力的部分,五年内按25%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新办的建筑、装饰、房地产企业,其税收形成区财政可用财力的部分,五年内按40%奖励(在区内开发项目按项目协议执行)。
3、收购、兼并原区内企业,以原企业前三年税收平均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形成区财政可用财力,五年内给予40%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铜产品深加工、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旅游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税收形成区财政可用财力部分,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其他税收五年内按50%奖励。
5、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50%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其税收形成区财政可用财力部分,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其他税收五年内按50%奖励。
6、当年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形成区财力增量部分按引进区外企业政策奖励。
三、对中介人的奖励
1、中介人的认定
(1)中介人系指引进区外资金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2)中介人以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介人栏签字或盖章为准。
(3)原区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购买本企业的不能作为中介人。
(4)通过中介机构竞买区属企业的,不应认定有引资中介人。
(5)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按2003年13号文执行,并由获奖单位按奖励总额50%一次性奖励主要引资人,引资人不再享受中介人政策。
2、对中介人的奖励
(1)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到10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0万元(含)以项目定政策。
(2)引进电子、铜产品深加工、汽车配件生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旅游业的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8‰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项目定政策。
(3)引进买断(兼并)区属企业,按买断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4)为我区引进省级以上名牌、专利、新技术等无形资产,另按无形资产工商注册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的其他企业,按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税收形成财政可用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的兑现
1、 以上政策由企业和中介人提供协议、税票等资料,报区计经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确定奖励额,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新办资源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方可享受政策,且按上述政策规定50%兑现,另50%集中设立区安全环保基金,用于对企业安全、环保性投入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郊发〔2003〕43号文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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