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吸引中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铜陵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在提供项目线索和引进项目过程中具有直接作用的境内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无污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铜材深加工类项目;
(二)电子信息产业类项目;
(三)生物医药类项目;
(四)现代纺织及服装类项目;
(五)与主导产业相关联的制造业项目;
(六)其他经开发区认可的税源类项目;
第四条 对提供市外项目线索,经核实对方确有投资意向和实力的,如能促成投资方来开发区考察并开展实质性商务谈判,根据项目谈判情况给予引荐人一次性招商信息奖人民币500—10000元不等。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的固定资产总额计算,境外资金按10‰、市外内资按7‰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荐人适当提高奖励幅度。项目竣工投产之后企业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对原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引进项目在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开工建设并完成主体厂房基础部分,给予引荐人预兑现奖金总额的20% ;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时,兑现引荐人应兑现奖金余额(第一阶段按注册资本金计算预兑;第二阶段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后兑现)。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荐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统一安排。引荐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确认
(一)引荐人提供引进项目情况的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二)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引荐人的确认函。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确认的会计报表。
(五)开发区招商局、财政局进行初审。
(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予以奖励。项目投资方不享受引荐人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2-5880390 E-mail:tltbzs20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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