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
2004年2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关于2004年国债投资安排的意见和委领导在“关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签报上的批示精神,搞好“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进一步 明确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国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问题,指导各地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债项目组织安排工作,我司特制定了《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国债项目及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作为现阶段内部工作参考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老工业基地是指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则是指东北地区以外的相关行业。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组织安排的上述两类用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
一、国债专项指导思想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支持重大装备国产化,支持工业领域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的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坚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调整改造促进企业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组织国债专项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原则。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要符合规划的原则和发展重点。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注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生产要素使用效率,少铺新摊子。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国债投资要集中力量扶持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高国债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示范效应。国债项目要对本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对相关产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有利于增加就业和扩大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技术领先;有利于提高我国装备制造本地化水平。
(四)坚持国债项目要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原则。已经改制、重组企业的项目优先考虑。
(五)国产化原则。在国债项目实施中,要优先选用国产装备和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合理使用进口设备,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国债备选项目申报
1、企业法人条件
(1)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产品技术含量高,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通过国际、国内有关认证。
(3)银行信誉等级达到AA及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无环保遗留问题。
2、备选项目条件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各专项要求;
(2)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配套条件;
3、备选项目上报材料
项目上报按照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所在省级发改委(计委、经贸委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项目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有关地方省级发改委(计委)。上报单位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和分类排队,汇总后上报。上报材料除省发改委(计委)文件外还需附:
(1)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材料;
项目建议书;
省级以上银行贷款意向书、自筹资金相关证明;
(4)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此项材料直接报我司,具体表格式样见附件)
四、项目审查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按专项分类请专家评审,在专家意见基础上再次进行审核,提出《国债项目计划》,凡列入《国债项目计划》的项目经我委审批后视同立项,重大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逐个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相关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院编制,并要求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相关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证明文件。
2、省级以上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权限内的贷款承诺函。
3、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需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企业信息化项目可不进行环保评估。
4、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在《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按此执行)
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经国家审批。
(一)项目评估
重大项目需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或我委认定的其它咨询公司评估。
(二)项目审批
1、关系国计民生或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2、其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其中2亿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行业特点授权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审批。
七、国债资金的安排原则及下达
1、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国债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重点行业结构调整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0%。
2、中央直属企业全部使用中央拨款;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地方项目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中的西部地方项目使用三分之二的中央拨款,三分之一的转贷资金;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中的中部地区地方企业使用中央拨款和转贷资金各50%;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中的东部地区地方企业使用三分之一的中央拨款,三分之二的转贷资金。
3、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中央直属企业和其控股企业原则上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非中央企业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
4、国债资金在项目建设中期下达到各项目单位。各地发改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按季上报所辖国债项目的进度情况。我司对完成投资50%的项目提出国债项目资金计划建议,由投资司汇总编制资金计划,报委领导批准下达。
5、使用国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中央国债贴息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八、国债项目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1、国债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各地发改委(计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发改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使用中央国债贴息资金工业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
4、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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