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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7-09-21 14:3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国家补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和重大装备研制项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和重大装备研制项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上统称“高技术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项目定义]高技术项目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结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促进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主要任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给予部分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的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北项目”)是指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以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应用为目标的项目。产业化项目包括产业化试验、产业化示范、产业化专项等项目形式。

  国家重大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 “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是指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技术扩散为任务组建的新型研究开发工程化企业实体的建设项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是指在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范围内,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开发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组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三)研究确定高技术项目重点领域并发布公告或通知;

  (四)审查批复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助资金;

  (五)协调高技术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及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公告,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审核、督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免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申的有关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

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项目法人]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法人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法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隶,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按照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时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理

  第八条[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等》、《国家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发布高技术项目公告,明确国家文持的重点领域、技术方向、具体要求等。

  第九条[申报条件一]产业化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公告的要求;

  (二)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需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取得必要的验证和经营许可;

  (三)产业化项目应有明确的目标,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项目法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欠债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项目法人(或主要股东)应具备使用拟产业化技术的权利,应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产业化项目投资筹集方案已落实;

  (六)产业化项目应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己经开工建设但备案不超过两年,包括己落实建设用地,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落实主要原材料供应等外部配套条件;

  (七)项目必须已经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对于已开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第十条[申报条件二]研制开发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公告的要求;

  (二)项目资金筹措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部分外,其余项目资金应落实;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以及承担项旦所需的经济实力,鼓励产学研联合;

  (四)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落实依托工程,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应落实技术研发实施点。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三]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公告的要求;

  (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在该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四)拥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六)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文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八)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能力。国家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与该产业领域申强势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过程中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四]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公告的要求;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并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 70分以上。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己落实建设用地、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儿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之内。
    (五)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够支持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对行业的技术升级具有带动作用,能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六)项目目标明确,建设任务合理,计划安排恰当,投资筹集方案落实,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或已开始建设,已开始建设的项目备案不超过两年。

    (七)项目己经备案。

     第十三条[申报内容]项目法人应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并按照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产业化项目、开发研制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由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工程中心项目由项目组建各方提出工程中心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申请,对符合基本要求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送文件。其中,地方经贸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由经贸委商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必要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后,经综合平衡,批复确定国家资助的项目。

  对于产业化项目、开发研制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在批复项目的同时,明确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内容、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项目批复后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对于工程中心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立项。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各方组建工程中心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五),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论证意见进行综合研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国家补助资金、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法人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法人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文持。

  第十七条[项目资本金]项目法人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包括项目法人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原有股东增资扩股资金、吸收新股东的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国家补助资金构成]国家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或国家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国家补助资金安排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项目国家补助资金补助支持。

  第二十条[国家补助资金用向]国家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引进必要的软件以及人员培训等。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助资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国家补助资金预算情况,一次性或分年度下达国家补助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助资金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法人,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助资金管理]项目法人对国家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落实]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用]高技术项目的项目管理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项目前期组织、项目的招标、评审、评估等过程中文出的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财政部核定,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项目主管部门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责任]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作好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开发研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编制要求见附件六),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制度]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填报项目进度表。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z月底和8月底以前,要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调整]项目应按照项目批复的重点内容和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内容或技术方案等非重大实质变化的、项目地点在省级行政区内调整的、项目法人名称变更的、以及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不超过3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内容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实质变化、项目法人变更、项目地点跨省级行政区变动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幅度累计超过3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对国家补助资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需备案的项目在调整后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并报项目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验收延期]对逾期一年不能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的报告,说明原因、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对逾期二年不验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终止]对于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技术经济指标已无明显优势的、与其相衔接的技术引进项目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失败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对项目的总结,找出项目失败原因,提出项目终止的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给予终止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撤项]对于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严重虚假内容、违反国家补助资金使用规定并未予纠正等重大违规行为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一年后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撤项处理并全部收回国家已安排资金,同时项目法人在五年内不得再申报高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验收程序]项目法人在完成高技术项目后,应及时编制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七),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安排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工作安排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验收材料]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并在两年内要保存有关验收材料。项目法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期评估]项目实施中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结果作为下达国家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评估]项目验收后,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对项目的运行状况、技术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在推广或扩散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理]除开发研制项目外,其它高技术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开发研制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七条[表彰奖励I对于按项目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优秀建设项目、国家重大研制开发优秀项目、企业技术中心优秀建设项目等称号。对于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八条[违规处理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安排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撤销项目、部分或全部追回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暂停审批其他项目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法人的;

  (三)项目严重拖期的;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国家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六)项目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七)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

  (八)因项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违规处理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评估、咨询、设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设计、稽察、审计、检查等过程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监督与稽察管理

  第四十条[监察管理]高技术项目应遵循有关稽察、审计和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应配合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察依据]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办法延伸]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I实行时间]本办法自二00四年  月   日开始施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1号令)、《国家工程研究申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及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部门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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