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海公安局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可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法定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①交验身份证、户口证明;
②填写申请表;
③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警署(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赴台定居
a、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B、赴台探亲、访友
a、与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C、赴台旅游
a、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D、赴台处理财产
a、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E、赴台结婚
a、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F、赴台奔丧
a、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b、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入台旅行证或台湾地区入境证);
c、亲属邀请函电。
G、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a、国务院台办批件;
b、单位证明;
c、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d、提交赴台日程安排;
e、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f、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由户口所在地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赴台进行有关交流活动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2、办事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办事手续: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输入电脑后,移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赴台进行经济、科技、文教、学术等活动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