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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2007-11-12 14:27:51

  台商到祖国大陆来投资,就和其它投资项目一样,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活动,会发生十分广泛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是因为投资者在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解除投资合同、章程时发生的,也可能是与大陆企业、外资企业、境外企业、个人或大陆各级政府之间在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因相互之间的权益关系而产生的。其中,投资者与政府之间产生的各种投资争议等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内部或与其它企业之间的投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文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商投资大陆争议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做一些重点性介绍。

  一、台商在投资过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产生哪些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大陆的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是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条例》随之失效。二是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中与台商投资有关的内容有:
  对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查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等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一般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而行政诉讼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前面谈到的台商投资大陆时,一些与经营相关的权益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那里被侵犯(如对不发给或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关于协商解决投资争议的益处和须注意的问题。
  采用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投资争议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协商是指在投资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或通过董事会内部协商,或通过投资各方直接协商,在双方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协商的最大特点是它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介入,而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自己解决。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由争议双方或董事会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是消除纷争的最佳方法。这既能使矛盾和问题得到解决,也能使双方在不伤和气的基础上增加了解、信任、合作与团结,而且可以省去一些程序和费用,时间上既可以灵活安排,也十分节省。因此,投资争议一般都愿意首先采用协商方法去解决。
  但争议双方须注意,大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新协议,实质上是一项新的合同的产生,原则上它与投资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必须注意,协商所形成的新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变更了投资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公司注册资本条款、公司终止条款等),还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具法律效力。

  三、什么是调解?它与协商有哪些不同?
  调解是指在第三者的参与和主持下,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说服、诱导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的方式。它与调解明显的差异就是这种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有第三者的参加,根据他们的身份不同,也可分为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解。只要是调解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各方对形成的新的协议必须严格执行。

  四、大陆在仲裁方面的相关情况。
  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方法。仲裁制度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迄今为止,在大陆地区也已发展得较为完备。
  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80条,这部法律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投资活动中,投资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比较多,我们在做仲裁条款的约定时一方面不能忽视前面讲到的内容齐全、明确问题,另一方面投资者须准确地把握,即仲裁条款(或协议)是独立存在的,投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仲裁裁决。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台商投资争议的仲裁须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

  五、实践中许多台资企业解决争议纠纷选择诉讼的方式的原因。
  仲裁虽具有灵活性、及时性、保密性等优势,但较诉讼而言,仲裁费用较高,而且由于仲裁庭自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如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许多当事人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投资争议。

  六、投资产生争议时,提起司法诉讼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投资争议诉讼也是如此。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不管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方式来解决投资纠纷,这只是争议产生以后的补救方法,如何将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的最为有效的方法还是事先的预防。这就要求广大台商了解或熟悉大陆的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了解大陆的投资政策和投资领域的投资现状。如果一时难以把握,可通过聘请大陆相关咨询机构或法律界人士的途径,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完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事前投资行为是不合法或不规范的,那么事后用规范的法律来补救,作用是有限的,就很难达到或保证投资者期望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