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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西部投资哪些服务贸易项目可享受比投资东部更优惠的政策

台商在西部投资哪些服务贸易项目可享受比投资东部更优惠的政策

2007-11-12 14:25:20

  台湾同胞(台商)在西部地区投资以下服务贸易项目可以享受比投资东部地区更优惠的政策:

  1.将台湾同胞(台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在法律和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要求。

  2.将台湾同胞(台商)投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3.对台商保险公司申请到西部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给予优先许可,对台商在西部地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优先考虑。

  4.对台湾同胞(台商)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

  5.按照祖国大陆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承诺和有关规定,允许台湾地区会计公司(事务所)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允许其在西部地区设立成员所,鼓励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所。

  6.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优先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

  7.允许台湾同胞(台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企业并允许外商控股,逐步允许在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领域设立外资企业。

  8.逐步允许台湾同胞(台商)在中外合资铁路货运企业、中外合资道路货运企业中控股,在铁路货运、道路货运领域设立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