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对台胞投资举办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一,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但是,如拟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生产的出口成品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以及属于国家限制台胞投资的行业、项目,审批前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以及虽在限额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其申请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发给批准证书。
第三,对于按照第一条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审批机构应在批准30日内将举办台胞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部在收到上报的备案文件后,如发现批准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有否决权,但必须在30日内通知有关各方,逾期则否决权失效。
根据国家规定,地方和政府部门对台胞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审批权限是:生产性项目:北京、上海、天津,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内;其他省、自治区、国务院部委和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湛江、北海、哈尔滨、沈阳、武汉、重庆、西安,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以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以及海南省等经济特区,重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以内,轻工业项目为3000万美元以内。
非生产性项目,除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和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的限制,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委自行审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也对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作了划分,以北京市为例,下列项目由区、县审批:(一)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非限制性项目。(二)新建、扩建建筑规模在区、县审批权限以内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 (三)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和外汇平衡能自行安排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