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产品出口企业的,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9年。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增值税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商品为零税率。
3、营业税
主要适用于建设、服务、娱乐等行业,其税率为 3%-20%。
4、消费税
采用的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
5、个人所得税
按超额累进制征收,税率为0%-45%。
6、资源税
房屋开发增资部分按四级计收。
7、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法律规定的各种合同、书据、账簿、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8、城市房产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缓征收。
9、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货物外,免征出口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含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⑴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⑵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先进技术型、出口型、无污染,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评估地价的20%收取;
一般工业用地按不高于评估地价的25%收取;
其他用地按不高于评估地价的3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