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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实施细则关于投资项目有哪些规定?

“投保法”实施细则关于投资项目有哪些规定?

2007-11-12 14:06:56

  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许多台商都想了解《实施细则》中关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的具体规定,以及大陆今年开始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本文介绍的内容将有助于台商了解祖国大陆相关投资政策和法律,便于台商更方便、直接地选择具体投资项目。

一、指导性文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实施细则》第6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祖国大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鼓励发展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填补祖国大陆产业和技术空白,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为了发挥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侨投资者在技术和产业上的优势,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这两份文件是指导审批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的依据。

二、投资项目的分类

  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列入《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为允许类投资项目,不列入《指导目录》。

  关于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刊1999年第9期登载的《依法确定台商投资项目》一文。

三、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一)一般性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项目,一般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所谓“现行规定”,就是指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限制类(甲)投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其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限制类(甲)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并且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限制类(乙)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设经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者国家经贸委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下放。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向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二)今年以来,国家对部分投资项目审批放权,为了鼓励外(台)商扩大对中国大陆的投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于今年3月份发出通知,下放对《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通知规定,在《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除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这表明,今后非中央投资的医药、轻工(纸浆除外)、汽车零部件(汽车自动变速箱除外)等外商投资项目一般均可由地方自行审批。其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即可。如果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的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该通知还对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项目作出了明确界定:(一)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项目,以及适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二)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本设施项目,重要工业项目,电子设备及通信项目,航空航天项目,矿业项目。(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除此以外的投资项目,台湾同胞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四、特别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西部地区

  《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世纪之交,国家开始实施旨在把发展重点从东部沿海地区转向西部内陆地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西部大开发的对象,包括陕西、甘肃、四川和云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6%,人口数量占大陆人口总数的23%。这些地区从总体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态环境脆弱,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这是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为此,今年1月下旬,国家成立了由相关部委领导人组成的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集中力量抓好的工作,主要包括:完善水利、交通、机场和城市基础设施;有效开发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等。

  为了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在今年将在西部地区建设10个大的项目,国债资金投向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将从1999年的60%提高到70%,国家拨款的投资比例将集中在中西部(达到70%左右)。此外,国家还将在4大投资领域向西部地区倾斜,包括:将把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的60%拨给西部;允许西部城市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彩票;加大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尝试产业投资等等。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以上财政投资和政策性贷款必将对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创造更好的条件。

  为积极引导海外资本参与西部开发,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策金融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首次发行“西部开发债券”,给予向西部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以鼓励性税收政策等内容。具体优惠措施包括:(一)选择西部地区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制订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个目录中的项目享受《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待遇。允许在东部地区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试点。(四)允许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五)西部各省区市省会或首府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经批准上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还将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制定一些鼓励外商在西部投资的政策措施。投资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均可享受以上国家给予开发中西部地区外商的优惠政策。

  今后,台湾同胞无论是投资东部沿海地区,还是投资中西部地区,都可以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有的放矢地选择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