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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问题应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08-07-02 13:02:07

    近段时间,我市各地台办及部分台属先后向市台办咨询涉台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对具体的办理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很多的疑问。市台办在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的过程中,感觉到近期出现的涉台遗产继承事项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由去世台胞委托律师代理,且多数台胞身份难以确认。二是代理律师均直接与台属电话取得联系,且多数律师的身份难以验证。三是台属户对涉台遗产继承的有关法律依据不太清楚。

    为了帮助台胞台属妥善处理涉台遗产继承事项,同时避免台胞台属合法权益及财产受到不必要的侵害和损失,相关涉台部门及台属在遇到涉台遗产继承问题时,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渠道妥善处理。具体可参考“一查”、“二看”、“三根据”的方法:“一查”,指通过当地台办查阅台胞台属档案,对“去世台胞”和来询“台属”进行身份确认;“二看”,就是通过电话回访、向台办及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该中心自1993年由海协推动组建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台遗产继承案件。联系电话: 010-68001041/42/43。传真: 010-68001031。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401室。邮编:100037。)咨询,“看”委托律师事务机构是否真实存在,“看”律师身份是否属实;“三根据”,一是“根据”大陆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台属是否属于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继承去世台胞在台遗产的时效及数额。二是“根据”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帮助台属理清相关申办程序。三是“根据”遗产继承所需要的公证事项,到有资质的公正机关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的各种公证书。(晋中台办)

附: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的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大陆继承人如未有合适的台湾受托人或有其它问题时,可向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或委托其推荐可靠的台湾受托人。(摘自中国台湾网)

主办单位:晋中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4—2639190 E-mail:jzstga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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