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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增幅达25%

发布时间:2008-07-30 13:12:20
    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在连续三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本市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

  据悉,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420元和380元分别调整为520元和480元,平均增加100元,增幅为25%。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调整: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按新标准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新标准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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