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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综合性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3-27 13:25:45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7.5%);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开始,5年内逐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的商业、餐饮、娱乐、旅游业企业,经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可全部返还所得税3年。

  二、年度亏损结转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预提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 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中国,都免征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 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海关税收 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货物外,免征出口关税。 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片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七、出口退税 商品的出口退税率:9% 出口商品的退税采取免、减、退制度。 免:出口商品,国外采购料件的,免征出口环节的增殖税。 减:出口商品,同时分别从国外和国内采购料件的,国内采购料件的应退税额(9%)将首先用于抵减国外采购料件的应交税款。 退:出口商品,同时分别从国外和国内采购料件的,如果国内采购料件的应退税额(9%)大于国外采购料件的应交税款,多出部分将退还给纳税企业。

  八、保税展示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至正式投产前,经天津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口本企业拟投产的产品样品进行保税展示。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外汇平衡 凡投资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十一、土地优惠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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