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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3-27 13:25:26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A、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
     B、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
     C、 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园区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园区外产品,未在园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免征进口关税。
     D、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7、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8、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9、在园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1、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创业中心”),加快孵化和培育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化、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在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入孵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5、进驻园区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6、本办法中财政支持各类企业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7、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对进驻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三年内“零房租”优惠政策,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6号 电话:022-8360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