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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09-06-15 08:0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江西省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全省与台湾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相关的部门、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赣台两地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促进赣台两地经济科技文化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开展赣台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合作:

(二)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三)组织和协助我省团组赴台交流,邀请台湾各界人士和民间团体到我省参观考察,开展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合作;

(四)为推动赣台两地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交流合作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商务、咨询等服务;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台商台胞对我省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台商、台胞排忧解难;

(六)开展与台湾从事两岸交流、交往活动的民间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符合成为团体会员的条件是: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

(三)其它社会团体;

(四)各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集团、中小型企业;

(五)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符合成为个人会员的条件是:

(一)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界知名人士、有关专家学者;

(二)著名企业家;

(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赣方代表和台方代表。

第七条  凡承认本中心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中心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相关的赣台交流活动;

(二)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二)完成本中心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提前或推迟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经费预算、决算;

4、选举和罢免中心领导;

5、修改本中心章程;

6、决定本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中心以民主协商与选举相结合的办法选举产生理事150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协商推选常务理事3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由正、副理事长协商产生常务副理事长1人,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合作中心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它的主要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4、审查和批准增除会员;

5、决定增免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修订本会章程。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即为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干事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干事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聘用。

第十四条: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合作中心理事长。

第十五条:为了更好开展工作,本中心聘请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六条:本中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若干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本中心暂不设立分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会费;

2、会员或有关单位、人士的资助、捐赠,以及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3、秘书长每月向理事长、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开支情况,一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帐目。开支情况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中心终止或暂时终止活动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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