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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8-24 14:30:41
高新区优惠政策一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税率征税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本省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缓征收。

  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等,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法和数量。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计划应报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区优惠政策二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 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九五"期间自认定之日起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列收列支,并全部返还高新技术生产单位,用于高新产品的进一步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科技攻关项目、经国家科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项目,包括建筑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上缩短50%.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保税仓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可为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商务、技术人员审办五年有效的因公普通护照。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其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市政建设配套费的30%优惠收取。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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