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1年4月5日,我办接到我市台商某先生的投诉函,反映其于1999年12月23日应河南省新县徒山河乡人民政府的邀请,从天津到该乡进行投资考察。事前该乡承诺负担其旅费,经商谈,未能达成合资意向。该乡提出不承担旅费,委托其住宿的阳光酒店经理出面与台商协商住宿费问题,台商拒绝承担住宿费,2000年1月6日,将台胞证和部分衣物留在酒店,自行返津。2000年1月6日,其台胞证将到期,需返回岛内加签,请我会协调返还台胞证,并愿意承担合理住宿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王明华先生情况反映后,我办立即与河南省台办联系,了解情况,并请河南省台办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经了解,其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乡政府提出不承担在未能达成投资意向后在酒店停留6天的住宿费用。台商当时留下台胞证就返回津,后因酒店经营权转换,台胞证无法找到。我办立即协调河南省台办、新县政府、乡政府和派出所,共同出具遗失证明,并与我市出入境管理处联系,帮助其补办台胞证。出入境管理处表示,其台胞证已经过期已久,需要缴纳数万元的罚款,才可以补办。经我办工作,考虑台商的特殊情况,出入境管理处免以处罚,并发给一次性出境证件。台商表示满意和感谢。
经验和教训
1、 台商在考察投资时,应注意地方的投资环境,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2、 台商丢失台胞证件,应及时办理遗失手续,申请补办,台胞证是台商在大陆活动的身份证件,应妥善保管。
3、 台商应注意及时办理台胞证签注延期手续,防止过期滞留带来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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