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3年12月12日,台胞某夫妇携带着写有“台胞蒙冤,向谁投诉”、“台胞权益,谁能保障”内容的标语牌到市台办投诉。
台商于1998年从美国曼哈顿银行划转7万美元给其侄女天津市民A,委托A以A和B名义成立某公司。2002年,A与前业务员勾结,盗取该公司现金50万元,并开走公司一辆汽车。台商指派亲属向公安区分局报案。公安区分局依法立案,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A。北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案情较为复杂且羁押时间过长,故变更强制措施同意A取保候审。
据此,台商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惩罚,他本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追回。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台办领导对台商投诉极为重视,指派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该区了解情况。经向区政法委、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基本属实。区检察院对A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其上级机关研究后予以确定。鉴于对A羁押时限将至,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对A不追究刑事责任。
市台办立即向台商通报了有关情况,台商表示满意。
案件审理完毕后,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理,台商对法院、台办等部门工作表示感谢。
经验和教训
1、 企业的设立应当保证其真实性,经过第三人出资的应当完备相关手续,防止今后发生出资纠纷;
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个别人员盗取公司财产;
3、 企业发现公司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
4、 应理性解决问题,采取过激行为,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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