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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2 09:58:37

案件回顾

台商A先生向我办投诉,反映其退休后来津。19989月将其退休金61万元借给B公司,后该公司拒不归还借款。20011月河西区法院判决被告B归还A先生借款61万元。但因B公司已被注销并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故判决未能执行。

 

处理过程及结果

A多次向市领导反映此事,市领导对此案极为重视,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尽快妥善解决此事,依法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市政法委、市台办领导与河西区法院、河西区公安分局协调此案执行情况,并先后追加其他人作为执行第三人,但都未有实际成效。

在法院多次努力无果的情况下,经A申请,河西区法院组织对B审计后发现出资人C并未实际出资,法院于2003418日追加C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对A承担责任。在继续执行中,发现C正在进行注销改制,经审计证实,C向其上级单位D上交收入2262796元,河西区法院依法裁定追加D为被执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D不服裁定,向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进行调解,D交付A30万元,其余发回河西法院继续执行。台商表示满意。

经验和教训

1、              台商在借款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调查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进行公证。

2、              发生借款纠纷时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可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方式简易解决;

3、              企业应在股东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出资人并就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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