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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若台企外转,台商建厂的自购土地该如何处理?台商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土地价格补偿?

发布时间:2010-06-29 08:40:31

  答:省委省政府提出“双转移”战略,积极鼓励企业转移到粤西、粤东等地区发展。我厅高度重视“双转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双转移”战略,全力做好省内产业转移园区的用地保障工作。对于台企外转,有关政策厅是鼓励支持的,如果台商建厂自购的土地已取得合法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未发生闲置,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符合转让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可按原批准土地用途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价款归土地使用者。

  二是因城市建设发展原因,政府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获得合理的土地收回补偿。如已列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可依法申请自行改造包括改变土地用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继续使用。 

  (以上问题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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