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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考察交流办理手续指南

赴台考察交流办理手续指南

2010-07-01 15:39:54

    赴台考察交流,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贸考察等活动。

    赴台考察交流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立项和成行手续由市县台办受理,报省台办、国台办审批;政审手续报组织部门办理;入台许可证由台湾邀请方办理;出境手续由公安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赴台交流计划:有关单位向市台办书面申报,说明考察交流目的、任务时间、人员组成及带团负责人等。

2.台方邀请:联系确定台方接待单位,接待单位向团组发出正式邀请函,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立项

市台办向省台办申请考察交流项目立项。一般为10个工作日,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立项请示(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目的、人数、在台时间、费用等);

(2)台方邀请函;

(3)台湾邀请方背景资料;

(4)赴台日程安排表;

(5)赴台人员名单;

(6)因公赴台人员呈报表

赴台考察交流项目一般应提前3个月申请立项。应邀单位(或个人)在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回复台方的邀请,并按规定办理入台许可证,未经立项批准,擅自办理入台许可证,一律不予批准。 

4.办理入台许可证

   一般为15个工作日,拟赴台考察交流的人员需向市台办交流科报送以下材料:

(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手写,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4张(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正反两面;

(4)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如赴台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还应提供专业造诣方面的证明及论文等;

(5)任现职的证明2份,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5.办理政审手续

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科级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县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厅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干部将下列材料送市台办交流科:

(1)关于×××同志赴台考察交流的请示,以单位党组织名义发文,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2)关于×××同志的政审综合材料1份;

(3)关于×××同志的赴台会议纪要1份;

(4)《赴台人员审查表》3份。

市台办汇总并加入下列材料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省台办或国台办的立项批件;

(2)邀请函复印件;

(3)赴台日程安排表。

6.成行审批

收到入台证件,政审完成以后,按原立项渠道申报成行,由市台办负责。一般为10个工作日,所需材料如下:

(1)赴台考察交流的请示;

(2)立项批件;

(3)邀请函;

(4)邀请单位背景资料;

(5)赴台日程安排表;

(6)赴台人员名单;

(7)入台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赴台人员政审表;

7.开展行前教育

收到国台办批件以后,市台办组织拟赴台交流的人员开展行前教育。

8.办理出境手续

户口在襄樊市城区的人员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户口在县(市)的人员到所在县(市)公安局户籍科办理。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市台办向市公安局报送下列材料:

(1)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函;

(2)国台办批件原件;

(3)行前教育证明;

(4)台方邀请方相关资料,包括邀请函、背景资料、章程、日程安排、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

赴台交流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公安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电脑扫描照像;

(2)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白底彩照2张;

(3)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

(4)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1份。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9.订购机票,成行

领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后,订购机票。在台期间必须按照批准的日程及路线开展交流活动,原则上不得更改,其中公务活动安排不得少于2/3。 

10.开展归后总结

交流人员返回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单位和市台办提交书面的考察报告或相关文字材料。

 襄樊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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