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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0-08-23 15:10:21
        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 证书的真实性,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位与大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 见;为经认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的认证范围: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l、本人身份证;

    2、本人特区通行证;

    3、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4、学习成绩单;

    5、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就读证明;

    6、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

    7、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二、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领递交以下材料:

    1、台胞证或其它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3、学习成绩单;

    4、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三、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台湾地区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约四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 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荐的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它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认证收费标准:

    1、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450元;

    2、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港澳台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未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本地就读,而通过函授等方式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历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获得经教育部批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办学项目所获得的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者,请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合作办学认证)。 

主办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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