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豫台视窗 > 政策法规

泌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2-23 15:2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泌阳县委、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泌阳投资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泌发[2005]6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或以买断、租赁、承包、参股等形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盘活泌阳县内老工业企业的,享受泌发[200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可以在泌发[200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品开采、矿产品初级加工项目及非工业项目不享受泌发 [2005]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支持、财政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负有执行本实施细则义务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交由县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第二章 证照办理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商贸流通、种植或养殖业项目,在办理建设手续和证照前,投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提供办理手续和证照的各种证件及材料。

  第七条 招商引资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各种证件及材料,到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立项申报,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投资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指定工作人员协助招商引资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县行政服务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资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办理证照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材料之日起,所有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八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由招商引资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凭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投资项目立项通知书》和有关证照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投资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核定用地规模(面积),并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企业需要使用(租赁方式)的土地,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租金(每亩100600)由县财政支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放给供地单位或个人; 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仅负担征地基本费用,县政府对土地出让金(每亩1000040000元)“先征收,后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认定工作,评审认定后出具《新上项目评审认定通知书》,并提供享受免343年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750%奖励给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新上项目评审认定通知书》和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名单,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及有关税收申报资料复印件,经审核后将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拨付给县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代表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落实财政奖励政策以一年为一个结算期,即在次年年初进行奖励兑现。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十三条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者,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评审认定并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新上项目评审认定通知书》,并提供受奖对象名单和奖励金额清单。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新上项目评审认定通知书》和提供受奖对象名单及奖励金额清单,经审核后随时将奖金拨付给县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代表县政府奖励给受奖对象。

  第六章 其它待遇

  第十五条 凡在泌阳投资的县外客商均享有“泌阳县荣誉市民证”、“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的获得权和使用权,对持有“泌阳县荣誉市民证”、“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的县外客商,除涉嫌刑事犯罪和重大交通事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检查、搜身、带人、扣证(驾驶证)或罚款。

  第十六条 “泌阳县荣誉市民证”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发。县民政局在接到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投资项目立项通知书》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县外客商核发“泌阳县荣誉市民证”。

  第十七条 “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发。县公安局在接到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投资项目立项通知书》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县外客商核发“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