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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2-23 15:26:59

为促进邓州市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着力培育科学发展的载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总则

1. 本优惠政策中所称的产业聚集区,是指经河南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规划总面积17k㎡,远景协调范围总面积约30 k㎡。

2. 产业集聚区围绕“三轴”(产业综合发展轴、两条城市协调发展轴)、“两心”(综合服务和产业服务中心)、“八园区”(综合服务园区、现代服务园区、标准化厂房园区、纺织产业园区、林板纸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产业园区、机械制造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规划建设。

3. 产业导向。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大力提升纺织、林板等优势产业的主导性,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环保产业)、机械制造等,配套推进现代服务业。

4. 基础设施建设及合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5.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到产业聚集区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承包、收购等形式投资兴业。

6. 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建设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学校、医院、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7.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团体、企业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产业聚集区引进市外项目、资金和技术。

二、优惠政策

1. 行政及基础服务

⑴ 对集聚区内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并由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限时负责办结。

⑵ 实行项目首谈负责制。项目首家接洽单位首先到市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登记备案,确定包项目领导,按项目产业类别摆布到相应的专业园区,由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协调好项目洽谈与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⑶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政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为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扶持。

⑷ 集聚区实行封闭管理。除税务、卫生、消防和安监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未得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许可,不得到集聚区进行各类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

⑸ 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或集聚区管委会投资建设,达到“六通一平”(供水通、排水通、电网通、电话通、宽带通、主干道通,场地平整)。

⑹ 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按省网直供电价执行。

2. 税收扶持政策

⑴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6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⑵按现行体制,邓州市政府从省级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中,按照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对企业分别予以30%40%50%标准奖励。

⑶ 上述两项政策,年度内可同时享受。

3. 土地使用政策

⑴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新办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邓州市分成部分,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或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⑵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10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科技含量、对地方贡献率,实行“一事一议”。

4. 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⑴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可由企业独立投资,或由民间资金参与投资,也可采用合作投资的形式。

⑵标准化厂房建设所需的证照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一家代理。申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标准化厂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

⑶标准化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抵押。

⑷对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自标准化厂房建好并经验收之日起至出租、转让、抵押前(不含自用),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补助;三年内仍未租出或出售的,市政府予以收购。

5. 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是指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梁、管线涵管、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用广场、公园等。

⑴投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拆迁安置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⑵鼓励投资者以BOTBTPPP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⑶项目建设完工后,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确保投资者投资期内投资金额10%的保底投资回报率。如低于些回报率,由政府实行等额补偿(因投资者自身投资不到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除外)。

⑷市政府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含污水处理费收取、户外广告收益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二是政府有权减免的税费、开发建设与土地开发相关的规费;三是政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项目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⑷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一卡通”政策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绿卡”制度。持卡人享有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和“归口包干”服务,实现与项目审核单位“零接触”;银行优先或派人上门办理个人结算、汇兑、卡证业务;免费办理居留证、各类签证、签注、户口迁入手续、暂住证等;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手续,照顾录取高级中学;享受到定点医疗单位免费体检等医疗服务;办理市级机关通行证;办理境内收费站的免费通行证;办理市区通行证,发生轻微交通违规行为经指正后放行;按政策规定放宽港澳台通行证使用期限;凭有效国际驾照和港澳台地区驾照办理本地驾照,免费年审。

7. 招商引资奖励

⑴邓州市以外的政府、园区和社会团体组织,引进国有及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体投资,或是对县域经济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产业转移以及重大支柱、财源项目,入驻到我市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税收可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和我市按照60%40%的比例分成。

⑵单位或个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没有引资主体,直接投资的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按照上述奖励比例,从土地补偿、税收等方面予以抵扣或返还。

⑶乡镇(办)引进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企业所缴税收由产业集聚区、乡镇(办)两级各按50%计入税收指标。

⑷争取、引进政策性等无偿资金,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或产业发展的,对有功人员或单位,由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出资奖励。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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