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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1-02-24 09:22:21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 拓宽投资领域

  第一条 坚持“县外即外”的引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投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环保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等第三产业和公共事业项目、基础设施、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

  二、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兴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立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我县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若把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县投资兴建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我县直接再投资兴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七条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部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对在我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除南水北调基金外,其它水资源费实行先征后奖。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减免70%

  三、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一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最低地价。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做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场地使用费享受5年免缴,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全额缴纳。对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特别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奖励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3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10%20%;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奖励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30%4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20%30%;一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奖励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6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40%50%;一次性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奖励企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8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60%70%;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项目,可一事一议。如果企业停产歇业,政府收回土地;企业转让他人的,应足额补交奖励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奖励外,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分期付款期限为2年;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分期付款期限为4年;1亿元以上,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首期付款均不得低于50%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根据需要,县政府出资为投资者每亿元无偿最多提供100亩土地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可一事一议。

  四、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加大对外商投资高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凡新开办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新上生产项目,自投产年度起,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各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凡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给该企业用于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等费用。

  第十八条 对优势企业的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投入使用后,连续2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扶持投资经营者。

  第二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

  第二十一条 县内现有企业引进外来的投资的,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外资投资比例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新增增殖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来投资者我县的金额比较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好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资源性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我县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审计、商务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办理。

  五、优质高效服务和依法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县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全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六条 设立重大项目联系督察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督察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筹建、落成及投入运营等;县政府对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 实行投资环境评议制度。由县监察部门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每年对县乡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程度、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对外来企业处罚听政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处罚的单位和部门,须事先报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根据受处罚企业要求,实行听政会议制度,听政会议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县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供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制管理。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三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办公室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评比,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和投诉,对擅自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3725962966)设在县商务局,挂安阳县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牌子。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阳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督导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县内有关招商引资的办法,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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