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三产富区、农业特色区”三大战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湖滨区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湖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湖滨区投资兴办一、二、三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和引荐人。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工业项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予以优惠。
(一)投资(均指一次固定资产投资,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若被安排人员为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享受副科级待遇;若为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享受正科级待遇。被安排人员条件详见《湖滨区目标管理和招商引资考核细则》。下同)。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5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前两年均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投资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6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政府收益部分全额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引入企业投产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前三年,地产项目和引进企业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均给予全额奖励;五年后,仍未出租或出让的,政府按成本价收购。
第五条 投资或经营大型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予以优惠(已享受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政策)。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5%,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
1.按土地招拍挂程序交清总价款后优惠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前两年均给予全额奖励;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给投资人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区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和税收强度(年地方区级税收10万元/亩)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投资一产项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予以优惠。
(一)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营业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五年内均给予全额奖励;
(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营业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十年内均给予全额奖励。
第七条 新建企业(二、三产业)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享受贡献奖:形成的区本级财力,第一年按6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后,每年均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享受其它条款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政策)。
第八条 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持续发展提升,形成良性激励机制,设立重大贡献奖(新建企业不享受本条款的奖励政策):
1.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扣除正常增长部分,下同)的20%给予奖励;
2.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年实现区本级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投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方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项目第一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安排一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三)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安排两名财政供给就业人员。
(四)对重大项目、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及规模较大世界知名品牌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幅度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凡来湖滨区投资兴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承诺:
(一)全程代办制。确定责任单位,帮助项目业主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各种审批和许可等手续,落实“两个零接触”(进驻园区与群众“零接触”,手续办理与行政审批部门“零接触”)。
(二)督办落实制。落实“四个一”(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工作责任制,全力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三)挂牌保护制。未经区优化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环保、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检查)。
(四)行政问责制。项目责任单位一把手为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或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干扰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计入干部个人效能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