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豫台视窗 > 政策法规

汝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2-24 09:21:50

为推进汝阳经济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经济外向度,发展工业主导型县域经济。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来汝投资企业,即来汝阳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汝阳产业导向,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外境内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县外境内来汝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2、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由财政部门再给予第六年到第八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补助,所需资金按税收缴纳的级次比例由县乡分担。

3、县外境内来汝投资的非资源型生产企业,固定资产金额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所需资金按税收缴纳级次比例相应由县乡负担,即前两年全额拨付,后三年减半拨付;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支出安排,前三年全部拨付,后两年减半拨付,所需资金按税收缴纳级次比例相应由县乡负担。

4、来汝投资盈利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以及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申请财税扶持优惠,应在上缴税金的当年底备齐合法证明材料或有效凭证,到县招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分别到县财税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用地优惠政策

7、对进驻汝阳工业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为其提供水、电、路、通讯、场地“四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县外境内来汝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450万元/公顷以上的,按平方米60元办理出让用地手续。  

8、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9、对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出让金县政府纯收益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10、对以租赁方式依法取得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资源性加工企业,租金每亩每年不高于1000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高,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可免收5年租金。

11、对按照规划要求在旅游景区国有土地上兴办旅游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大小,地价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优惠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优惠75%;鼓励外来客商对我县旅游资源和景区买断或参股开发、独立经营。

12、对投资高科技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13、外来资本收购、兼并县属国有企业,原企业用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需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14、来汝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在35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取得。

四、收费优惠政策

15、对来汝投资企业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

16、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17、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上门年检或免予年检。

18、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基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19、来汝投资三产项目,其用水、用电价格按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20、对来汝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投资较大的项目,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县受理部门代办有关手续。

21、工商登记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冠以河南省、洛阳市名称的项目,由我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其办理工商登记。

22、对县外境内来汝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3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过程中,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由分包领导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23、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联席协调制度。对投资额度较大,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县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县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来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24、对企业实行“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25日,除重大违法案件和安全生产外,全县各部门均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确保企业安静生产。

25、县招商局负责受理企业投诉。

1)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县招商局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2)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3)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4)凡因落实优惠政策或提供服务不到位而受到投诉的单位,一经查实,一次警告,二次严肃处理,单位领导干部降职使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  

26、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县确定的其它重点联系单位和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涉及全县的集中性检查,由县治理办负责从严审批,其余的也要经县治理办备案审批。

27、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在15%以上的来汝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县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来汝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县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8、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外资5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办项目或从2006年起在我县年纳税(以实际入库为准)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以下称客商),由县政府发给《客商证》,享受以下服务:

1)客商子女在我县入学,可自主择校,不受名额限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相同。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凡来汝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工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也可在城关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3)给客商的一辆自用商务车发放特别通行证,在我县境内免征一切费用。

4)客商可凭《客商证》免费游览县内各旅游风景区。

5)《客商证》以县政府名义颁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客商证的具体管理工作。《客商证》有效期为三年,对逾期或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客商证及时予以注销。客商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