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来鹿邑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基金,用于建设用地资金的补偿。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纳税工业企业,每100万提供1亩用地,标准内用地需要缴纳省、市以上报批费用由投资商承担;标准内用地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企业,标准内用地的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均由县财政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5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鼓励投资者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
五、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5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七、用足用活省下放赋予扩权县的有关政策。新上工业企业两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八、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协助引资单位或个人办理。属县内审批的事项,除安全、化工外,一律按备案制随到随办;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呈报上级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边施工、边营业、边办证。引资单位安排专人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为客商提供车辆通行等方面的便利。
九、严格执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级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县纠风办和招商局备案,填写《鹿邑县企业检查申报表》,经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按“四乱”行为严肃查处。
十、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凡是外地有的优惠政策都可以谈,凡是外地好的做法都可以参照。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文与本意见不符者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