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吸引客商投资,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全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商是指永城市域外以各种形式在永城市域内投资、开办实体并经市招商旅游局备案确认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凡客商来本市域内投资的均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永城市招商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监督和实施,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招商旅游局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经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客商投资企业即为法人,其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客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投资政策
第六条:客商可以下列形式在本市投资
1、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2、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3、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市内现有企业界业;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七条:凡是国家允许的投资行业,客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鼓励客商在我市下列行业投资:
1、能源、交通、治金、建材、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2、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低污染产业;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4、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业;5、教育、科技、旅游、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第八条:客商可以货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方式出资兴办企业。
第九条:客商在本市投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条:客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由市招商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属本市审批权限的,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下(国境外客商10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其中能源、交通、原材料50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招商旅游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7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属本市办理的由招商旅游局协助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举办的客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征用划拨、出让,也可预征或以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换地的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在国家政策规定期限内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地入股兴办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客商投资企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享受免五(年)减五(年)的优惠。客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征拨管理费按80%的比例缴纳。
第十四条:允许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费入股的方式与客商合作合资兴办企业。
第十五条:客商投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计划属本市权限办理的或受省、商丘市权限以内的,负责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凡投资在新城区进行土地开发经营的客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申请土地开发经营者,只要缴纳购地价款50%以上,即可获取土地使用蓝线图,准许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待购地价款足额缴纳后(一年期限),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续。
2、凡连片开发200亩以上者,土地出让价格比一般用地单位优惠15%,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于从事新城重点基础建设及公用设施(统配矿、地方矿配套工程建设除外)开发的投资者,土地出让价格比一般用地单位优惠30%。
第十七条:凡投资在新城区进行房产开发经营的客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房屋开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者,出让土地价格优惠15%。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水资源费给予优惠。
2、开发单位投资兴建12层以上高层建筑物,无偿提供设施用地,按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用权归建设单位,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八条: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开发,政府实行定向征地,委托开发,划拨项目用地,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开发小区、公园、学校、医字的名称,经有关部门认可,可以用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十九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或开发国家和省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留成的50%返还给受让方,用于土地所在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国内外客商在芒山及其它旅游区投资旅游景点营造或旅游设施建设,占用非耕地的免收土地使用费,占用可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设立的客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的同时,对市征收的地方税,可享受免二(年)减三(年)的政策,先征收后核定,分别由市、乡(镇)财政给予退库,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产业结构相应予以优惠,“三资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按50%征收。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客商投资营造旅游景点,建设旅游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由财政退库三年。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属于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其增值税,属市财政收入的部分,纳税后市财政全部返还2年。
第二十四条:对一次性带资1000万以上在我市办企业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由财政返还个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二十五条: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国家投资的项目除外),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具体项目、具体条件还可磋商,以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创办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市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外商在我市兴办企业和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工资薪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每月减除800元基础上,再扣除附加费用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引进人才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到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户口可落在市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
第二十九条:引进人才创造出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单位提取奖金。其项目、成果投产3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5%比例进行奖励。3年后,企业每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者,奖现金10万元或等价实物。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不受指标限制,随到随聘。对实际水平较高、贡献较大者,实际低职高聘或越级晋升。对市外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表现和贡献,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恢复原身份、原工资、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凭录用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我市选定行业的发明专利,专业技术的特有专业性人才的家属子女随迁,是农业户口的可按科技人员或按开发区户口解决“农转非”。子女入学入托优惠就近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