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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2-24 09:21:09

为加快遂平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遂平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平县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土地出让、划拨与租赁内外客商来遂平县兴办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可在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临时用地的,在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租赁,比照当地同等土地出租价格优惠10%。出让的土地可采取阶段性出让的办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三高”企业用地。凡新来遂平县兴办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的,县政府负责先提供使用土地,免费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待企业投产后,再逐年分期缴纳所征土地各项税费。

  3、养殖业用地。创办养殖业项目所占用土地视为农业用地,享受农业项目所占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

  4、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办法。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年纳税15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前两年地方同级财政按该企业本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法人代表工薪和股东的股金分红部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当期入库部分同等数额向该企业拨付“企业发展资金”。第35年按企业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法人代表工薪和股东的股金分红部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当期入库部分的50%拨付“企业发展资金”。

  5、土地使用税优惠办法。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75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第4条规定外,10年内地方同级财政按期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的5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第4条规定外,10年内地方同级财政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同等数额拨付“企业发展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6、国内外客商来遂平县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政策,可免征或减半征收地方事业性收费。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7、国内外客商来遂平县兴办生产性企业,第一年水资源费全部由受益单位负担;第二年水资源费由受益单位负担30%,第三年水资源费由受益单位负担30%

  四、资产出让政策

  8、国内外客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可在遂平县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内外客商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遂平县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分别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待,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9、国内外客商购买、兼并遂平县停产或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由双方共同聘请评估中介机构对现有企业设备、厂房、土地等资产进行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可优惠40%出让或折价参股,并免交工商、土地、房产变更费和供水、供电过户费。

  五、优化投资环境

  10、县政府成立行政服务中心,对客商企业注册立项、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免收一切服务费用。行政服务中心从收悉投资者符合要求的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属于本县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手续代办完毕;需上报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主管部门办完上报手续。

  11、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维护其合法经营,对企业实行每月25天“安宁日”。每月1-25日,除税务部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和摊派。正常履行部门公务的,须经县行政服务中心认定,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对强行检查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纠风办举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可实行县领导分包落实封闭式管理责任制。

  12、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立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录属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谁引资,谁收益”的原则,各乡镇引进的企业都可入园,所交税金财政所得部分一律划归乡镇。引进资金抵顶乡镇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县直单位引进的企业,缴纳税金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按50%拨付给引资单位使用。

  13、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涉及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调整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14、根据外来投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需要,县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企业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未经上级纠风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上路查扣车辆。

  15、国内外客商来遂平县兴办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和规模养殖项目,享受遂平县优惠政策,需用粮的,优先申领《自用粮收购许可证》。

  16、就近快速接电,提供优质服务。供电部门与投资者签定合同,违约赔偿。

  17、优化治安环境。依法维护客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客商人身安全。对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查处。用工在1000人以上的外商企业,县公安部门为其设立治安室,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

  18、外来投资方的厂长、经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迁时无论是农业或非农业人口,均可在当地城镇登记、落户;优先安排子妇入托、入学,优先推荐、评选由各级政府任命的优秀厂长(经理)或劳动模范;县外辞职、退职应聘来遂平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恢复其原身份、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凭录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其贡献给予特殊奖励。

  19、引进紧缺的特殊专业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重要学科带头人、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的主要人员。具备中级职称者月工资不低于原单位工资2倍,高级职称者不低于原单位工资的3倍。用人单位负责安排三室一厅住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等。

  六、中介人奖励办法

  20、有关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内外客商在遂平县兴办企业,达到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年纳税额1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年度缴纳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年度缴纳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年纳税额7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年度缴纳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5%给予奖励。非生产性项目按上述规定的50%给予奖励。

  21、有关单位和个人引进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计划外无偿拨款,用于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按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争得海内外无偿捐款的,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有偿无息,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22、对引进国内外客商购买、租赁、兼并遂平县现有企业的,按20条执行。

  23、以上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奖金由地方财政支付。县乡镇企业局负责审核认定并组织落实。

  七、其它

  24、凡外来客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5、本文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如投资者提出具体要求,在实施中可协商议定。

  26、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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