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财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潢川投资,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5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县分成全额补偿企业,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五条 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分成部全额补偿,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补偿企业。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偿企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客商来潢川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只负担划拨用地的成本费用。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10年内分年度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投资强度大于100万元/亩,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后一次性投入用于该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6年内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潢川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征地成本价即可,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全部投入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名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