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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财产分配问题案例

发布时间:2011-03-30 08:35:19

案件回顾

    2010年,广东台资企业A公司反映该公司与天津B公司货款纠纷案件,经我市某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800多万元),但一直未能执行。2010年2月以来,B公司资不抵债,某基层法院多次拍卖B公司财产,A公司都未能参与财产分配,致使公司债权受损。该公司请求协调法院,使其能够立即参与B公司财产分配,挽回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多次协调某基层法院要求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并引导A公司变换诉求,以便达到参与分配目的。

    经了解,B公司全部财产1700万元左右,其中有700万元债权有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此必须优先受偿。只剩余1000万左右财产供一般债权人分配,其中还要充分考虑职工和众多当地债权人情况。而现有一般债权人债权在4000万左右,分配过程容易产生矛盾。

    经协调,某基层法院同意接受A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的申请,并按照比例进行财产分配,企业损失得到部分补偿,企业表示满意。

经验和启示

    1、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能面临补交税款、海关监管物品不得拍卖等情况,直接导致分配财产数额大幅减少,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只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以便缓解分配矛盾,建议当事人放弃破产程序。

    2、企业对胜诉案件,应尽快申请执行,如发现债务人有资不抵债的问题,应立即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债权,参与企业财产分配,争取减少损失。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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