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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医院申办指南

发布时间:2011-07-04 16:29:27

一、设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台湾服务提供者,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之《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的有关要求。

(二)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三)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二、申办要求

设立的台湾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三)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三、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院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院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院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院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院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四)《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五)《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拟设医院的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七)设置单位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八)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设置单位的银行资信证明。

(十)设置单位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十一)台湾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十二)设置单位在台湾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从事该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在台湾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大陆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四、登记注册

(一)设置单位取得独资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完成筹建,并向省卫生厅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向省中医药局申请登记注册。

(二)申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院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院科室设置名称及对应的拟聘人员名单一览表;

10、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验收合格证明。

(三)设置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向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申请办理人员执业注册有关手续。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办理程序

(一)选址:咨询拟设医院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了解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设置单位直接向拟设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报省卫生厅审核。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五)审核: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由省中医药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六)审批:由卫生部负责。

(七)设置单位在设置批准有效期内完成筹建。

(八)登记注册。

六、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示意图

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准备相关资料

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

在设置批准有效期内按规定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初审,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报卫生部审批

执业

按规定到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卫生部审批

 

 

 

 

 


                                  

 

                                                                

 

 

 

 

 

 

 

                         

 

 

 

 

 

 

 

 

 

七、其他

(一)申请材料格式应为A4纸规格,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所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二)申请材料应按上述第三、四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提交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本。

(三)设置单位委托个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源自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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