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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6号)

发布时间:2011-08-11 13:34:06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正在不断加深,受影响的企业正由沿海企业向我省省内企业蔓延,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出现裁员现象,企业用工需求减少,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省内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稳定我省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保险费率。各地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以适当降低企业所缴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降低费率标准及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基金结余情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程序: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填写《失业保险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各地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按规定提取了职工工资总额2.5%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用于在岗职工培训的企业,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的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标准、申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且确实是属于一次性补偿数额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认定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上述部门批准。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认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经当地政府同意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请于2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为稳定我省就业局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省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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