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赣台心桥 > 政策指南

赣县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2-10-17 13:04:19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吸引大中型企业营运总部入驻我县,形成我县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本文件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赣县,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并把县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县结算纳税,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物流企业除外)。本文件所称纳税额均指总部经济企业在县域外发生的业务在我县汇总纳税部分。

  二、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审核,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由县财政建立企业发展扶助资金,支持企业用以发展壮大,扶持期限为5年。

  (二)土地和用房政策

  1、新购建办公用房可享受以下资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①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的总部经济企业,县财政给予其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②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总部经济企业,县财政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③年纳税额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总部经济企业,县财政给予其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④年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县财政给予其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3年的租金补贴,标准是5元/月﹒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鼓励政策。总部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副总以上管理人才,在赣县购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县级实得部分的80%给予补助。 

  (四)优化生活环境。总部经济企业员工的未成年子女在县内就学,由教育部门给予照顾安排,和县城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五)对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三、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所引进企业年纳税额的1%,对引进单位和第一引进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赣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赣县台办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