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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18条优惠政策服务台商

发布时间:2012-12-04 14:16:19

  (2008年3月)

  为更好地服务前来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设厂的台商台农,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18条优惠政策,规定简化园区有关手续,减免有关税收规费,对土地使用和重点项目都给予扶持。优惠政策的内容涉及到了基础设施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税收规费政策、奖励政策和其他政策六大类,共十八条。其中包括开辟园区内销售运输“绿色通道”、园区内台商子女就读按照武汉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等。具体如下:

  一、基础设施政策

  1、凡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区政府负责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项目水电路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2、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

  二、土地使用政策

  3、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凡进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各类企业均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一年,经企业提出申请,可续办出让手续,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4、台湾农民创业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办公楼、厂房、生活用房等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需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5、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近3年被列入世界500强的投资企业,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给予优惠。

  三、资金扶持政策

  6、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园区农业企业发展。

  7、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以贷款;对新建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市、区政府根据企业贷款资金额给予贴息。

  四、税收规费政策

  8、国家级高新区外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培植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9、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11、园内的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外,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50%。进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每年予以全额返还。

  12、开放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销售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企业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经审核后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奖励政策

  13、对引荐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进资额5‰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其它政策

  14、市、区政府对园区内台资企业从事的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

  15、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台资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16、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由园区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并重点跟踪服务。

  17、进园区的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如其子女在汉入学,则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18、凡在园区内从事农业项目投资的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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