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新《<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8年2月
湖北省从本月初开始实施的新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到湖北省投资的,其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实施办法》开列了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湖北省投资的项目:(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稀缺原材料开发项目;(二)先进制造业项目;(三)高新技术项目;(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项目;(七)现代服务业项目;(八)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实施办法》指出,台湾同胞在湖北省投资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同类企业相同。同时,在湖北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湖北省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在湖北省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乘坐交通工具等,享受湖北省居民同等待遇。
针对台商及眷属将多次往来台湾与湖北之间的需要,《实施办法》指出,在湖北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湖北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台胞在湖北省居留期间,可以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针对台商子女的求学难题,《实施办法》指出,在湖北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湖北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与本地居民相同。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另外,《实施办法》规定,在湖北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湖北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以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准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在城市落户。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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