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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4 14:3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大陆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国务院落侨务办公室1984年5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198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中,已经对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明,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二、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埋葬。

  三、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殡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出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为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五、台胞在大陆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就与对台部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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