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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13 09:29:1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免税费

  在不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前提下,从惠州实际出发,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各项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一)按现征收比例和征收标准的核定数额对亏损企业减半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调低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个体工商户由每年每户30元减按每年每户20元计征;外贸企业由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改为实际营业(销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下部分按0.45‰计征,超过30亿元的部分按0.1‰计征。

  (三)减免、缓交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相关税收。对正常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法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延期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法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免征收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五)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全面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六)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从2013年起,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三分之一。

  (七)按省的规定,依法适时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尽最大努力解决企业具体困难

  (八)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在信贷规模、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并保持增量逐年提升,继续保持全市银行存贷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快金融体系建设,力争组建1-2家农村银行,积极协调监管部门及有关发起行,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流水线”方式进行批量审批操作,加快审批放款速度。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降低企业贷款门槛,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抵押、担保不足及贷款难等现实问题。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公司,扶持企业上市,推进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市场化手段融资。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主动让利,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利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贷款时不推销理财、保险等产品。

  (十)加大企业出口信保支持力度。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每年通过降低平均保险费率10%,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约360万美元),加大专业技术服务投入,力争将信用保险对全市出口贸易的渗透率提高至28%,参保企业(集团)数突破200家。

  (十一)多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题。组织企业到外省、市和本市乡镇(街道)举办招聘会,为企业开展“订单式招聘”服务。推进“百校百企合作”,加强技工院校与企业对接和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等。

  (十二)帮助企业解决用电困难。改进企业用电调节方法,将电力资源优先向用电效率高的企业倾斜,对单位用电税收、单位用电工业增加值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重点用电保障优惠政策。对重点企业优先采用“带电接火”,尽可能缩短扩增容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电力问题。

  (十三)着力解决好重点企业领军人物和外籍员工子女读书问题。整合全市教育资源,对重点企业领军人物的子女,优先就近安排就读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加快推进“惠州国际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解决企业外籍员工和市内外籍人员子女读书问题。

  三、尽最大努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十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帮扶企业发展。市财政设立各类专项资金,每年规模约35500万元,其中,现代产业100强项目扶持资金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10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1000万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500万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500万元、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400万元、民营企业专项资金300万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00万元、出口退税超基数专项上解资金13000万元、主导产业专项资金9100万元。

  (十五)帮助企业拓展内外销市场。每年举办一场“惠货全国行”产品展销会,为本市各类企业免费提供参展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惠州产品网上展销会电子商务平台,扩大惠货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参与“万村千乡”等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帮助安排本市企业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在省外设立惠州产品直营中心,深度开拓国内市场。积极组织和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新兴市场,在境外举办一场较大规模的惠州产品展销会,继续参加广东省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和“走出去”活动。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国家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等规定。对企业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和专利宣传激励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立项项目及时给予市级配套资金。对企业设立创新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和扶持,鼓励企业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

  (十七)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获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注册企业,按《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等政策给予奖励。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企业,在境外获得PCT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补助。

  (十八)支持不具备法人资格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加大对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的支持,通过设备就地转、料件就地转、类别就地转、企业就地转“四个就地转”政策,方便企业办理不停产转型手续。

  四、尽最大努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九)完善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信息简报“直通车”制度,设立企业信息中心,企业在落户、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经行业协会或企业直接报送企业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以《企业信息简报》形式报送各位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十)简化涉企行政审批手续。不断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方式,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和审批,放宽外资企业投资主体限制、出资限制和名称使用限制,创新工商登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工商证照手续,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办理厂房和土地更名、过户手续,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办理时限分别由30个工作日和19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手续,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审核无误的退税款及时审批,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前提下,单证齐备、信息对碰通过的,生产企业在4个月内给予退税,商贸企业在3个月内给予退税。

  (二十二)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通关单证审核及车辆查验效率。积极稳步推进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行分类通关改革,快速审核低风险货物的报关单证,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为守法企业提供最大通关便利。

  (二十三)加快报检通关速度。设立惠州检验检疫政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检验检疫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企业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报检签证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以内。实行预约值班制,企业紧急出货时,随到随办。提高检测能力和效率,缩短检测周期。大力推行无纸化报检,减少企业出口运行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广检验检疫“月结”收费新模式,由每天付费开票一次改为每月定期收缴一次。

  (二十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周边增设治安警亭、增派警力加强治安巡逻。建立推广重大警情通报制度,将重大警情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报企业负责人。

  (二十五)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加强技能培训。完善中职新城建设,加快高职院校的申报工作,加快培养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开展“定单”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6万人次,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六)优化企业周边交通环境。完善全市公共交通网络,加快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厂区公交首末站和港湾式停靠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工业园区与市中心区公交无缝换乘系统,保障企业员工方便出行、安全出行。

  (二十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正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深刻认识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联系,主动提供服务,把中央、省、市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转化为广大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转变为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效。

  (二十八)全市各类实体经济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困难时期尤其要锐意创新,化“危”为“机”,领导企业健康发展;在困难时期尤其要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做到“不关门、不停产、不欠薪”。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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