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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4-12 14:4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全力推进“三区引领四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大力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通过招商引资与县政府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瑞(金)兴(国)于(都)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和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凡在工业园区购地自建厂房并达到入园标准(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年纳税达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资源类项目除外),用地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出让地价按省政府规定的底价5.6万元/亩标准执行(如国家有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对按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竣工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100%,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相应的基础设施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元至8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8001万元以上的,奖励3.6万元/亩。(增资扩产扩能并在工业园区另购土地且按要求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规划的园外工业企业及配套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引进落户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其报建过程中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水土设施保持费、建筑项目验收监测服务费、配水管网费予以免收;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费、建筑材料检测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于县政府鼓励的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招商引资企业在指定位置悬挂招工标语、张贴招工广告、摆设招工服务台、悬挂企业招牌,免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费和占道经营费。

  第四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六条 鼓励引进优势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以下产业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

  (一)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对收购金属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后销售(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且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资源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的25%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二)现代轻纺、电子信息、机械制造产业及配套项目。凡具有自主品牌的国际、国内现代轻纺和行业领先的电子信息、机械制造产业及配套项目,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第1年100%、第2—3年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新引进落户的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光伏、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半导体照明、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落户的年纳税达5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100%连续奖励三年。

  第九条 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及旅游休闲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予以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综合物流及服务外包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投产后纳税达50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70%的比例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组成县招工督查工作组,具体负责招工任务的落实和督查,常年协助企业招工。企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赣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缴纳。凡在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连续务工两年以上的人员,经县劳动就业局和所在企业提供证明,优先保障其子女就近入学。县政府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提供给在园区重点企业连续务工3年以上,且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夫妻员工承租。

  第六章 安商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商务秘书全程无偿代办制。企业落户后,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一名商务秘书对口负责,全程无偿代办行政审批手续。属县内部门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由各相关部门派出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并可申请核发经营范围中无需办理前置审批的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再办理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七章 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外贸出口奖励。对年出口(以海关数据为准)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上年出口总额为基数,每增加100万美元由县财政奖励1万元;年出口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上年出口总额为基数,每增加100万美元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组织本地货源出口且年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以上一年度出口总额为基数,年出口每增加1000万美元,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国(境)外市场。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境)外会展,凭政府通知文件和展位发票,由县财政按境外5000/次、国外10000元/次给予展位补贴。

  第十四条 商标品牌奖励。对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申报人,由县政府每件以奖代补10万元;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每件以奖代补2万元。

  第十五条 旅游文化奖励。对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点)、五星级旅游饭店和4A级旅游景区(点)、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利用革命旧址、历史古迹进行开发的综合旅游点及创办开展影视制作、印刷出版、动漫制作、广告会展、艺术培训及报刊传媒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产品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落户本县的企业进行产品推广应用,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优先采购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龙头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用地、财税、服务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额以实际入库税收计算。奖励政策按年度计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纳税要求的年度,不享受财政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的兑现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履行合同的不予奖励。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县政府签订了正式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予以执行。

  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县台办转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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