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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6: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山东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

  (一) 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对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企业增值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宽台商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凡允许国内非公有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台资企业经营。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台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 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其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允许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山东举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有关补贴和价格优惠。 

  二、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

  (一) 对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补助费,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对在我省各市、县(市、区)设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10―7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的,省级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开办补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推动成立鲁台合资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台资企业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或由省内台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支持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台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加大对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对台商的金融服务。

  (三) 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的台资企业,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三、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一) 台资企业享受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利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扶持。台资企业申请有关政策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和支持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凡符合相关政策进行转型升级的台资企业,可争取省级科技计划、科技经费、创新平台和科技奖励支持。 

  (二) 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列入国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优先采购。

  (三) 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台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台商集聚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

  (一) 支持台商依托省内开发区合作建设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在潍坊建设齐鲁台湾城,按照鲁台“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原则,建设以台商服务中心、两岸交流中心、产业合作发展中心、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政策机制实验中心为主要内容的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区。

  (二) 支持台商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园区内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对园区内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享受与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 支持台资企业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生产加工基地,通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保障其用工需求;优先推荐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扶持。

  五、支持开展对台贸易和台企贸易活动

  (一) 扩大台湾先进技术及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扩大台湾农产品进口。鼓励省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台湾品牌消费品,组织企业赴台定向对接采购。支持在鲁台商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境内外展会的摊位分配、展品运费资助比例。

  (二) 完善海峡两岸(青岛)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功能,对入驻台商场地租赁费实行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 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利用直航口岸开展加工贸易,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台资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确保将应退税款及时退付给企业。对台资企业外购的货物,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可办理退(免)税,不符合的可申请免税;对生产周期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实行在货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税政策。

  六、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交流合作

  (一) 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及促进协议》,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与台企联合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山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赴台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境外人员和境外投资保险费、项目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

  (二) 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的合作,举办研讨会、展览会、交流会及企业互访,增进双方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开展人才培训,提供专家咨询,搭建对台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七、优化台商投资经营和生活环境

  (一) 进一步改善对台资企业服务。在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为台商投资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高效便捷服务,并在标准、认证、产品检验、设备检测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二) 按规定落实台资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台资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台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台资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对台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失业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 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台湾方面,优化调整和增加山东赴台航班航线,方便台商往来。进一步优化台胞生活环境。在山东省各地定点医院普遍开设台胞就医“绿色通道”,为台胞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台商子女在山东省内就学的,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 完善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台商恳谈会,听取台商意见建议。完善台商台胞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切实维护台商台胞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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