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秘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教育厅(教委、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2010年8月,台湾方面承认大陆41所高等学校学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以下简称陆生赴台)。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为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陆生赴台事务,维护陆生赴台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生赴台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港澳台厅〔2011〕2号)执行。
二、陆生赴台事务由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大陆方面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设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台湾方面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三、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台湾有关机构不得在大陆从事陆生赴台咨询、宣传等活动,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
四、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各地学校和学生从教育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五、对于大陆个别机构违规介入陆生赴台事务,及台湾个别机构违规在大陆开展陆生赴台相关活动,各地台办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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