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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台港澳办关于非公职团组应邀赴台申请容缺受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24 10:17:05
    第一条  为打造“在泉城 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企业(单位)和人员跑腿次数,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济南市范围内非公职单位和个人(赴台就学和研修除外)。

    第三条  非公职团组进行应邀赴台申请时,主要材料包括:应邀赴台申请、赴台人员名单;次要材料包括:台方邀请函、在台行程安排、台邀请方背景介绍、被邀请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  应邀赴台申请容缺受理是指非公职团组进行应邀赴台申请时,主要材料中各项要素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经办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我办可先行受理进行审核,并出具《非公职团组应邀赴台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次要材料。

    第五条  应邀赴台申请容缺受理以经办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经办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以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经办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次要材料内容和时限;

    (三)提供所有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在经办人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当面或者通过网络提交后,我办出具《非公职团组应邀赴台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当面或者通过网络交与经办人。

    第八条  经办人书面承诺补正次要材料的最长时限为3个工作日。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办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我办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台港澳办进行审批。

    第十条  经办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所有容缺材料或所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事项终止办理,我办将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经办人,告知其不受理申请的结果,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在3个工作日内未取回申请材料的,我办有权进行销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6个月内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赴台团组不再进行应邀赴台申请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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