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济南市台属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居住在济南市境内的去台人员亲属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济南市台属联谊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对台路线、方针、政策,构建台属联谊平台,团结服务广大台胞台属,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济台亲情互信,促进济台各领域交流合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大厦F1033室。
第 二 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组织台属学习、贯彻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和平发展大局和台海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遏制“台独”;
(二)积极推动两岸和平发展,促进济台间的交流合作;
(三)组织和支持广大台属投资兴业,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台属,倾听台属呼声,反映台属的意见与要求,代表台属的利益,维护台属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做好来我市探亲、旅游、投资和从事各项交流活动的台胞接待和服务。在引进台资、技术和人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密切与台湾各地其他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联络亲情乡谊,增进了解,增加统一共识。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台属身份,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会员需年满18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备案;
(三) 个人会员需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声誉,自尊、自重、自爱;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基本方针;
(五)自觉协助政府做好涉台工作,及时反映台胞台属的意见和建议,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经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指导各基层台属联谊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热心祖国统一事业;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在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 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调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台胞、台属、社会团体、单位、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自然形成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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