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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8 12:51:26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

  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实行“五通一平”供地。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4万元/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二、财税

  1.入园项目基础设施奖补政策。

  (1)按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进行奖补:

  ①项目用地成交并正式开工建设后,先按每亩2万元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固投强度、建筑密度或建筑容积率,再奖励企业1万元用于发展生产

  ②项目用地成交并正式开工建设后,先按每亩2万元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未达到约定的固投强度、建筑密度或建筑容积率,政府不再奖励。

  (2)按项目实现税收情况进行奖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三周年内年亩均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每亩3.5万元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年亩均纳税达到7万元以上(含7万元),按每亩4万元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鼓励投资者兴建多层厂房。对建筑密度达到60%以上或容积率达1以上,对标准化多层厂房建成投产后,从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服装、鞋帽等企业除外)。

  3.企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返。

  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缴后,按下列规定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①入园工业企业,土地挂牌成交后三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按100%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②企业土地成交使用三年后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③闲置土地或低效用地和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收及房产税,县财政不予奖励。

  5.凡入园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年亩均纳税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且一周年内企业缴纳的工业税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6.出口创汇奖励。外资企业和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报关单为准),由受益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创汇100万美元以上,超过部分每1美元由受益财政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出口贸易型企业,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报关单为准),由受益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超过部分每1美元由受益财政奖励0.03元人民币。

  7.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央企等特大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生产具有中国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产品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8.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奖励。凡来宜黄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若固投在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一项一策”,给予更高比例支持。

  三、水电

  1.用电容量低于315千伏安的普通工业用电企业,执行江西省电网电价标准(0.753元/千瓦时);

  2.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宗工业用电企业,基本电价为28元/千伏安;目前电价执行0.6754元/千瓦时,今后电价随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3.工业园区生产、生活用水1.05元/吨(不含排污费)

  四、规费

  省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服务

  客商兴办工业企业过程中,涉及到该企业的县以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客商及配偶、子女(符合生育政策的)可免费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县内学校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客商来我县投资,简化办事程序,自客商提出立项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统一由跟踪服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行政服务中心优先为客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六、此优惠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宜黄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宜黄县台办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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